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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篇:辽宁獭兔诈骗案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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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eteor
时间:
2006-11-15 18:19
标题:
警示篇:辽宁獭兔诈骗案结案
本报2005年6月29曰曾报道“辽宁獭兔诈骗案案情是辽宁沈阳市盛麒元兔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代养獭兔为名(代养一组獭兔收押金1000元),以高达30-50%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非法集资总额共计7600余万元,上千人上当受骗。报道发表后,引起了全国兔业界朋友的关注,纷纷来电询问该案件的审判结果如何?现在可以告诉大家:该案发生在2003-2004年期间,2005年1月19曰当地检察机关以集资诈骗罪对该公司姜健等9人提起了公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4月20曰、9月8曰等多次审判,案件审理长达一年时间,终于在2005年底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主犯姜健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另一名主犯王正金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40万元。张春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少,并主动还款,所以免于刑事处罚,其余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至20万元不等。
通过这一案件的审判也提高了大家的法律意识,原来许多人弄不清什么叫诈骗罪?什么叫借贷纠纷?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属于刑事法律范畴;而借贷纠纷是指借贷他人财物,不能按时归还,在借出人与借用人之间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范畴。两者区别最关键的是查明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该案主犯姜健称自己并没有要非法占有业户们集资款的想法,而是想发展企业,企图逃避刑法制裁。法院驳回了他的申诉,因为姜健、王正金两名主犯以公司为被害人代养獭兔的名义,虚假宣传企业的经营还款能力,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而且已销毁部分集资账目,拒绝返还集资款,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事实俱在,而且数额特大,受骗人数众多,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应该按刑法有关条款判处。
在特种养殖业和养兔业中诈骗案常有发生,养兔业的炒种诈骗已成历史顽疾,早在上世纪80年代延安曾发生大规模獭兔炒种诈骗,20多家兔协会或公司大做倒种生意,害苦了农民。到90年代“哈白兔事件”又遍布全国,天津曾发生四千多农民联名上访控告。长毛兔及彩绒兔诈骗事件也不断发生。1998年江西省万载县曾发生过被浙江兔骗子王新心等人骗款35万多元。罪犯逃跑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捉拿归案。1995年河南曾抓获以张学勤为首的彩色长毛兔骗子,共骗得30余万元后被灵宝市工商局立案查处,后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近年来炒种诈骗事件仍不断发生,诈骗花招不断翻新,有的不是法系獭兔也大做广告冒充法系兔高价出售;还有的人挂“良种”牌子卖劣质种兔等等。整治兔骗子,需要呼唤法治,辽宁獭兔诈骗案的宣判,大大打击了兔骗子的威风。在此,我们也要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要拒绝暴利诱惑,不上骗子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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