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中国畜牧业协会兔业分会章程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扫一扫,访问微社区

账号登陆 【注册】 找回密码 开启辅助访问 切换到宽版
查看: 313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起左侧

中国畜牧业协会兔业分会章程

[复制链接]
楼主
发表于 2006-4-21 00:58:46 | 只看该作者

中国畜牧业协会兔业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畜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兔业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是中国畜牧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中国畜牧业协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条 本分会的性质:在自愿的基础上由从事养兔业及相关产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组成的全国性的行业内联合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行业中发挥协调、咨询、服务的作用,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养兔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分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北路55号B段408室 ,邮政编码:10002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和推动全国养兔业的改革、发展;
    (二)调查研究国内外养兔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三)参与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
    (四)向协会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与会员之间的关系;
    (五)制定养兔业行为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六)指导生产,协调产、供、销,开拓国内外市场,协助协调本行业进出口贸易的有关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策略,保护行业利益;
    (七)向会员推荐优质可靠的种兔、饲料饲草、牧草种籽、机械设备、药品药械等;
    (八)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快速传递生产、加工、市场、科技等方面的情报、信息、经验,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展览会、交易会、专题研讨会、学术讲座等活动;
    (九)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十)组织推动企业和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
    (十一)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二)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及有益于协会的其它活动;
    (十三)承办协会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分会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于协会所有。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境外名誉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分会的条件、会员入会的程序、会员享有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与协会相同。
   第八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 /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曰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从事养兔业的生产、加工、经营或管理人员;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会长、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分会开展曰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其它曰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财务由协会财务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曰内,经协会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协会审查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协会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经协会批准、业务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10月25曰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分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实施之曰起,全国家兔育种委员会停止运转,其功能并入本分会,
其工作由本分会接管。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已于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曰由协会秘书处核准生效。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客户端|Archiver|东兔养兔论坛 ( 京ICP备14009985号-3 )  

GMT+8, 2024-6-15 02:30

Powered by Discuz! X3.2 Licensed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