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王高八八 于 2009-11-4 14:51 编辑
咨询畜牧养殖用地的政策?
尊敬的省领导:潢川县是一个畜牧业发展大县,是省政府规划的发展畜牧业重点县之一.近年来,特别是2006年在全国的养猪业从底谷走向高峰时期,我县出现了大量的中小规模猪场,我们畜牧局和养猪协会也鼓励农民发展养猪.但是农民在建场时却遇到用地问题.我们当地的政府有关部门不准农民在自己的责任田里建猪场,对他们进行罚款和收费,很多农民到畜牧局征询政策,寻找帮助.可作为畜牧业主管部门,我们却起不了大的作用.在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对养殖用地都规定的很模糊,不易操作,而有关的法律解释大都不具效力.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
答复信息:
你好!
非常感谢你通过省政府网站就畜牧养殖用地政策等问题向我们提出咨询!应当说,目前这个问题已经非常明确了,养殖用地是农业用地。如下材料供你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2、《河南省畜牧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户)可以依法通过转让、租赁、承包、入股、联营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原来属于耕地的,用后必须进行复垦”。
3、《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实施意见》(豫发[2005]1号)规定:“对建设畜牧业养殖小区(养殖场)用地可视同农业用地”。
4、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的意见》(豫政[2006]37号)规定:“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
5、针对有些地方和部门在养殖用地问题上的认识不统一的问题,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对畜禽养殖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办农税[2006]8号),予以澄清,文件规定农民在承包地上建养猪场,不属于改变土地使用用途。
6、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在回复杞县人大农工委有关此类问题时,明确表明:“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农民在承包地上建养殖猪(鸡)场,不属于改变地地使用用途……请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办理”。
7、2007年元月份刚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规定,“……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目前个别地方的有关部门对养殖用地问题的认识可能还不太明确,请你们加大宣传力度,耐心做好各方面的解释工作,切实推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具体情况欢迎致电省局畜牧处咨询: 0371-65778863
畜牧局专家热线:960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