兔产业基地评审办法
(2005年11月26日—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国畜牧业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一、六款及中国畜牧业协会兔业分会章程第六条第一、三、五款之规定和我国兔业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申报条件
1:志愿申报。申请者包括兔业协会、协会、合作社、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等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或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
2: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与可持续发展能力。
3:承担评审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申报材料
1: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必须写明能体现兔业生产规模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实际指标。相关材料以及附件形式同时报送。
2: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相关获奖证书,奖状、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个人身份证等),正式评审时出示原件进行对照核实。
第四条:资格审查 秘书处直接接到申请书30日内,进行资格审查、并明确回复是否接受评审。
第五条:专家考核 秘书处在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30日内组织专家现场调查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专家组由5----9人组成,考核结果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表决,有专家签字确认。本办法试行阶段遇到特殊情况,有专家评审组结合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在今后工作中逐步规范和完善。评选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评审监督 秘书处必须指定36----5人进行现场监督或委托当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第七条:颁发证书与授牌 通过专家评审组和监督组确认后由秘书处予以表彰通报、颁发证书,并授予“***兔产业基地”称号牌匾。
第八条:后期管理
1:凡通过评审者,每年必须向秘书处书面报告(至少一次)基地兔业发展情况。本评审不搞“终身制”,秘书处每2两年实际验收一次,旨在通过挂牌和验收鼓励兔业可持续发展。
2:已失去先进的兔业产业基地或评审中弄虚作假者秘书处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摘牌除名,并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国畜牧业协会兔业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兔业基地评选标准
基地类别 年饲养量 规模养殖场 场户 龙头企业
肉兔基地 160万只 年饲养肉兔50-100只100户以上,100- 1
1000只以上30户,1000只以上10户
毛兔基地 40万只 年饲养毛兔50-100只100户以上,100- 1
1000只以上30户,1000只以上10户
獭兔基地 20万只 年饲养獭兔50-100只100户以上,100- 1
1000只以上30户,1000只以上1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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