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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与我国相比,在农业方面有许多相近或相似之处:农民占有土地规模小、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式生产和经营方式、农民个人的市场应对能力薄弱、以精耕细作为传统的农耕文明理念等等。日本农业合作社有如下特点: 一是日本农业合作社与政府建立了相互支持、相互信赖的关系,在政府的指导下,承担了部分政府的职能。既为政府分担了工作,也使合作社有了坚强的后盾,并强化了自体的功能。
二是日本农业合作社按照全国行政区划建立了三级体系,这种与行政组织相对应的做法,对农业合作社发挥政府农业政策的执行作用,十分有利。相对于欧美的专业合作社体制,日本建立的综合合作社体制,也更便于合作社的一元化领导和服务。
三是日本农业合作社的合作事业内容十分广泛,几乎涵盖了农业和农村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形成了强大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与中介体系。既把分散经营的农民与全国统一的市场紧密连接起来、为农民解决了后顾之忧,又使广大农民越来越离不开农业合作社,保证了农民的高度组织化。
四是日本农业合作社在吸收农民加入的同时,又实行了准社员制度。由于日本农民数量的逐渐减少,这对于大量吸引农村的非农业居民和城市居民利用农业合作社的设施和事业,刺激和促进消费大有裨益。
为适应以WTO体制为代表的全球经济一体化,日本于2000年开始施行了新的《农业基本法》,以提高农业自给率、强化国际竞争力作为目标,对农业合作社的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业合作社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合并基层合作社、强化合作社规模与实力;除一些主要农业地区外,逐渐把合作社的三级制改为二级制(市町村级――全国级)以提高工作效率等等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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