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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单养兔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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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3-21 20:32: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商品兔养殖收购合同

  

收购方(甲方):                          签字(盖章):

  

  

养殖方(乙方):                                签字(盖章):

  

根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肉兔养殖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的备案养殖户,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供应基础母兔,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药物、统一屠宰加工。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严格按照甲方的管理办法执行。乙方承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基础母兔数量不低于         只。如乙方组织其他养殖户完成承诺基础母兔数量,乙方自有基础母兔数量应达到承诺基础母兔数量的30%,养殖户的地域应限制在以乙方为中心的自然村之内。

第二条 养殖及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商品兔体重在2公斤以上,健康无病,皮毛完整。

2、养殖方需按甲方要求对基础母兔和商品兔进行编号并认真填写甲方提供的养殖管理记录表(包括产子记录、饲养用药记录、防疫消毒记录、免疫接种记录等)。

第三条 价格及结算方式

甲方应按约定优先收购乙方的商品兔。双方约定保护价,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1、价格:以甲方核定乙方的基础母兔数量为基准:100只—300只,9元/公斤; 300只—500只,9.6元/公斤; 500只—1000只,10.2元/公斤; 1000只以上,11元/公斤。

2、结算方式:乙方在交商品兔时结算。结算时甲方要扣除0.6元/公斤作为保证金,六个月后如乙方达到承诺基础母兔数量,无使用违禁药,各项养殖记录完整,无违约等情况甲方返还乙方的保证金。

第四条   交货数量

乙方保证每年每只基础母兔出栏30只—45只的商品兔供应给甲方。严禁乙方为达到数量要求而从其它地方购兔。如甲方发现乙方在其他地方收购商品兔交给甲方,则乙方购成违约。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的养殖活动有咨询和知情权;

2、甲方有随时抽验乙方的基础母兔和商品兔饲料及防疫药品的使用情况,如发现乙方使用违禁药品或兔肉中违禁药品含量超标,甲方有终止合同并扣除乙方在甲方的保证金。

甲方的义务

1、有按照合同规定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2、有提供养殖信息的义务;

3、有向乙方提供养殖技术的义务。

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在合同许可范围内的自主经营权和独家经营权;

2、乙方有对所提供的商品兔的加工记录的知情权;

3、对甲方违反合同的行为,可以直接追究甲方经济、***责任。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甲方的养殖要求进行规范养殖,认真填写各项表格;

2、执行甲方提供的统一管理编号;

3、乙方应及时通报疫情,保障甲方的商品兔供应。

第六条  合同解除条件

1、如甲方在合同的时间内没有按照合同执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如乙方未满足甲方对商品兔质量和数量的要求,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因乙方使用违禁药品致使甲方商品药残超标的,合同自动终止;

4、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合同自动终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条款,如有违约按***有关***、法规解决。由于不可抗力或***法令变动等特殊情况造成违约行为,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其它

1、乙双方均不得以企业性质变化等原因终止或违背合同。

2、 因乙方责任没有按期交货或把货交到异地的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责任。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为五年(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2、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生产厂家备案一份,共同遵守。

3、本合同涂改处无双方盖章或签字为无效合同条款。


以上是河北的一家公司订单养兔合同书,请大家站在我们养兔户的立场上讨论一下,指出这个合同对我们不利的地方,是否存在欺诈我们的条款.另外,现在公司的饲料价格是这样的:成兔料40公斤/66元,种兔料40公斤/69元.这样的饲料价格一只基础母兔一年出30商品兔的话,一年能争多少钱?据说可以不购买公司的种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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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3-21 21:39:35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楼主 的帖子

看不出有什么漏洞,最好考察以后在决定。
板凳
发表于 2008-3-21 21:44:12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楼主 的帖子

楼主哪儿的?饲料价格是出厂价还是到户价?赚钱与否饲料很关键。
4
 楼主| 发表于 2008-3-22 10:20:51 |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8-3-23 21:59:28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4楼 的帖子

你说的公司应该在藁城吧?要考虑运费。其实,订单对我们来说,只是多了一条销路。仅此而已。

6
 楼主| 发表于 2008-3-23 22:17:51 | 只看该作者
就是的,说是饲料送货上门,商品兔上门收购。我们养肉兔缺少的就是销路啊。朋友,哪里的啊?感觉不远的。
7
发表于 2008-3-23 22:48:19 | 只看该作者
应楼主要求,我给解释一下,以下观点仅供参考:
第一条  总则   
    基本上没有问题,公司的目的是想以一个村的某个较大的点辐射整个村庄,这个出发点是好的。不过实际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如果确实想要发展整个区域,必须有专门的常驻兽医监督指导。
第二条 养殖及质量要求
    第一点,站在公司的角度,我认为应该把兔子大小约定在2-2.75公斤,即4-5.5斤的大小,因为养殖户淘汰的种兔一般都要在6斤以上,而出栏的商品兔绝大多数都要在4-5.5斤的范围内,种兔因为经常防疫和治疗,农残和药残控制起来有很大的难度,这一点可能是公司欠考虑了。
    第二点,公司目的在于防止养殖户弄虚作假,这一点也很重要,希望养殖户能够做好记录,认真的对待合同。

第三条 价格及结算方式
    在这一点上,我始终坚持公司必须上门回收,这并不光是为了养殖户的利益考虑,同时也是为了尽可能的将公司的风险降低至最小,理论上,养殖户提前1周通知公司准备出栏,公司会在第6-9天不固定时间上门去回收商品兔,防止养殖户从外面收货掺入。而且养殖户的距离不一样,楼主的场地距离公司有100多公里,这样的路程,对于不懂贩卖运输的养殖户来说,很容易出现问题,我这里的兔贩子有时候被逼的都要带着刀子去卖兔子,就是怕路上有不讲理的执法者,抓一次要罚不少钱呢。既然公司有能力操作起来这么大的架子,为什么不把运输工作也做好呢,不是每个老百姓都有车有周转笼的,而且雇车的话要花费高一倍,而且合同中的回收价格在5块钱以下,公司的利润最保守的估计,每斤也有2元的纯利。刚刚起步的企业,没有必要把利润的大头抓在自己手中,据我了解,胶南康大可能是6-6.5的回收保护价,而且已经实行了数年始终不变,人家一样大把的票子往怀里赚。
    另外针对保证金这一条款,这个可以说是必须的,而且公司的操作方法也对,不过我认为,这个保证金完全可以长期实行,不必6个月就返还给养殖户,这也是对合同户的一个约束条款,让大家都能够自绝的遵守合同。个人感觉,保证金可以设置一个上限,比如母兔的数量*15元,100只母兔就是1500元的保证金,从每次回收的商品兔种扣除,扣满1500为止,为了鼓励大户,可将保证金封顶至5000元,这样可以对合同户起到更好的约束作用。

第四条   交货数量
    关于这一点,我的考虑跟这个公司刚好相反,规模养殖,尤其是超过1000只种兔的兔场,要招饲养员,技术好点的,实际能够达到30只的年平均出栏量就已经算不错的了,当然这是我的个人看法,因为我所了解的大点的兔场,真正靠大批出栏兔子赚钱的还真不多。  所以,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公司应该设置上限30只,超过这个数量的,按照市场价回收。不超过这个数量的,正常回收。如果该合同户确实经验丰富,企业可以派专门的专家组去实地考察,考察结果确认,这个合同户确实有技术有能力做到35 40甚至更多的平均出栏量,那么完全可以给他放宽上限,同时挂一个优秀示范户的牌子,也可以起到鼓励及带动作用。

    权利义务,感觉有点偏向公司,比如,我看合同中没有提到因为饲料,疫苗等出现问题造成农户损失或者化验不合格达不到标准,怎养赔偿,谁的责任,是否还能正常回收。
合同中,乙方的权利等于没有,看看3点对乙方都没有什么意义。而乙方的义务确是每一样都必须执行。
    大棒在手,再给点好处,那么不愁对方自己想故意犯规了,所以我觉得公司应该附加一点,每年可以根据该合同户的出栏,用药,饲养日志,治疗,防疫以及合同遵守情况,给于每只种兔**元,商品兔****元的奖励。这个也可以对合同户有一定的吸引力,鼓励他们尽量做好,不犯错,达到公司的要求。
     饲料是最关键的地方,尤其是商品兔,0.825的商品兔料,价格还比较合适,但是这个可能是公司的出厂价,如果是送到价就好了,而且最重要的,这个饲料究竟能达到多少的料肉比,0.825,如果能达到3-3.5比1,就很不错了,如果像坛子里朋友们说起的希望饲料那样,兔子吃毛现象严重,还怎么卖兔子,怎么回收。
    总的来说,我感觉这个企业应该是真的,有意向加盟的朋友可以去看看他的企业,如果可能,最好让他们出示营业执照,还有欧盟的代码,只要有这个的,基本上都是真的想合作的,就看企业想得到多少的利润了,是占大头好好赚一把,还是稳固发展,一步一步让利给农户。
    总结一下,这个企业我认为是真的,可以不用供种兔,而且饲料价格也不是暴利,说他骗人,没有任何理由,但是在合同户方面,应该说是刚刚开始发展,很多地方还要完善,对农户来说,这是一个不错的机会,挖第一桶金的都是赚钱的,要是回收价格能适当提高一些,吸引力就更大了,不过企业终归不是福利机构,最终还是要以盈利为目的,这一点也无可厚非。无论合作还是不合作,养殖技术,经验永远是最关键的。

[ 本帖最后由 sllstar 于 2008-3-23 22:54 编辑 ]
8
发表于 2008-3-23 22:51:26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程国安 于 2008-3-23 22:17 发表
就是的,说是饲料送货上门,商品兔上门收购。我们养肉兔缺少的就是销路啊。朋友,哪里的啊?感觉不远的。


这样就对了,就是应该上门回收。
9
发表于 2008-3-24 09:41:31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楼 的帖子

首先谢谢你对宝誉鑫公司收购合同关注与评论.我公司是上门收购的,也派兽医师常驻基地.
10
发表于 2008-3-24 10:18:06 | 只看该作者
操作合同户,很多环节都需要非常强的责任心,如果企业能解决好这个问题,等着大把大把的赚钱好了。
11
 楼主| 发表于 2008-3-24 11:19:01 | 只看该作者
[quote]原帖由 sllstar 于 2008-3-24 10:18 发表
操作合同户,很多环节都需要非常强的责任心,如果企业能解决好这个问题,等着大把大把的赚钱好了。
首先感谢你的热心点评,你的观点及考虑到了公司的利益,又考虑到了农户的利益,只有这样公平合理才能吸引广大的农户积极的参与,公司也才能长久的稳固发展,我们的兔业才能壮大起来,走向良性的发展轨道上来。
12
 楼主| 发表于 2008-3-24 11:32:29 | 只看该作者

回复9楼的帖子

 回复9楼的帖子  【养兔感悟】 handshake 谢谢,你能到来我非常的高兴。
合同应该是约束双方的协议,为的是能更好的愉快合作。
不知你看后有何感想,是否能把这个合同进一步的完善,我还有我的乡亲们期待着与你们合作。衷心的期待中,谢谢。
我的qq 393874885,欢迎交流.
13
发表于 2008-3-24 19:07:31 | 只看该作者
真的可以这样发展吗????   【养兔感悟】 victory
QQ:81097836
14
发表于 2008-3-24 21:52:07 |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2楼 的帖子

我是河北沧州的,凡事宜谋定而后动。
15
发表于 2008-3-25 22:02:26 | 只看该作者
很不错的说,,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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