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合伙投资协议书
第一条 共同投资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共同投资人(以下简称“共同投资人”)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共同投资,在水城县蟠龙乡木城村共同开展“ 项目”,成立 特种种养殖基地(公司 )。甲乙方各享有50%股权,各享有50%的收益权,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
投资比例:甲方以现金入股,占入股资金50%,乙方以技术入股,占入股资金50%。现有共同出资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方出资5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50%;乙方以技术入股出资5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50%;
第三条 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本项目承担责任。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若共同投资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第四条 事务执行
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本项目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本项目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在本项目成立后,行使其作为本项目股东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2.其他投资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共同投资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共同投资人承担;
4.乙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乙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1)转让共同投资于本项目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对外出质;
第五条 投资的转让
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共同投资人同意;
2.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六条 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乙方及其他共同投资人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原始股份;
2.本项目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资人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
3.本项目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各共同投资人的出资比例分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订后,即成为永久合伙协议。
为保证本协议的实际履行,甲乙双方承诺在其违约并造成对方损失的情况下,以累计资产额承担20%违约责任。
第八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三_____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
3,本协议签订后,协议文本经双方签字,在项目所在地 村委会留存一份备查。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